臺灣服務學習學會章程 102年3月16日學會成立大會通過 102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140556號函核定 106年3月1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109年11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110年12月10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服務學習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ervice-Lear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展與促進服務學習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倡議符合公民陶冶與社會正義之服務學習理論與實務。 二、提供平台,連結學術界、第三部門與企業界相關服務學習之資源。 三、協助政府相關機構制定服務學習有關之政策或法案。 四、提供各級學校推動服務學習之諮詢與服務。 五、辦理服務學習研討、研習及訓練活動。 六、編印服務學習刊物、教材及叢書。 七、推動國際服務學習與交流活動。 八、促進服務學習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與服務學習相關之行政、教學、研究及實務工作者,由會員二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服務學習具有熱忱並願意支持服務學習推展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為贊助會員。 四、學生會員:目前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由會員一人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學生會員。 五、榮譽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對服務學習有卓越貢獻或熱心服務者。 六、個人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會費壹萬元者,得成為個人永久會員。 七、團體永久會員:凡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會費伍萬元者,得成為團體永久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決議以本會名義參與服務學習議題之相關活動。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於理事中指定一人擔任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以上,學生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凡個人會員連續繳交達15年者,則無需再繳交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3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5月2日台內社字第1020140556號函准予備查。